個案研究
貪小失大

Jasper在一間知名影音用品公司擔任售貨員多年,憑藉專業知識和親和力,他漸漸建立了廣泛的客戶網絡。
部分客戶希望Jasper可以用「友情價」銷售產品,因此他們會向Jasper提供利是,希望他能以低於標價或批量購買折扣出售產品,有時甚至在未達到指定消費額便要求公司禮品。Jasper欣然接受這些提議,並認為這樣不僅能取悅顧客,進一步鞏固他與客戶的關係,還能達到公司的銷售目標,增加公司收益,看似是一個雙贏的做法。
然而,Jasper開始對那些沒有提供利是的客戶冷淡以對,甚至故意怠慢他們的需求,最終引來不少對Jasper的投訴。
個案分析
Jasper作為公司的僱員,是《防止賄賂條例》所指的代理人。他在未得到公司的同意下,濫用職權收受顧客提供的利是,從而在公事上作出回報,則有機會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行賄受賄雙方均同樣犯法。
利是屬於《防止賄賂條例》中所指的利益。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2條,「利益」包括金錢、禮物、貸款、報酬、佣金、職位、合約、服務、優待、代支付費用等,但不包括款待,即當場享用的食物或飲品。而且,利益沒有金額限制,因此,不論所涉及的金額多寡,Jasper的行為已經有機會觸犯法例。
員工應根據公司指引銷售貨品及送出贈品,否則會引來顧客不滿或投訴,影響店鋪聲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