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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慣例

Retail_Case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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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oria出任一間連鎖零售店的區域經理,負責管理多間分店的日常營運及員工管理事宜,包括員工的職務調動、假期批核及晉升安排。

 

店舖銷售員Gigi透露,過去兩年Gloria多次要求下屬贈送禮物,包括名牌手袋和首飾,並向下屬暗示,只有贈送禮物的員工才有機會獲安排到工作較輕鬆的崗位、被批予長假或有晉升的機會。為免影響個人事業發展,許多員工被迫「就範」,Gigi對此感到不知所措。Gloria則認為上司和下屬建立友好關係是正常不過的事,因此並不覺得收取下屬贈送的禮物有何不妥。

個案分析

若Gloria未得其主事人,即零售店的許可,索取及接受下屬贈送的禮物,以濫用職權在安排工作調配、批假及晉升上優待個別下屬,她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而提供饋贈的下屬亦同樣犯法。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1條,行賄受賄雙方一旦達成協議,即使最終受賄者無權或無機會辦理有關要求、無意圖辦理有關要求、或事實上並無辦理有關要求,雙方仍屬違法。因此,即使Gloria最後在管理員工上沒有優待提供利益的下屬,即貪污的目的未達成,他們仍然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在團隊合作上,上司與下屬保持良好的合作關係是無可厚非的,但上司絕不可公私混淆,收受下屬的饋贈,以致欠下對方人情,令自己無法履行應有的人事管理及督導責任。Gloria的行為,一方面會引發其他下屬和同事非議及不滿,影響其管理成效,另一方面也會打擊員工士氣,造成不良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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