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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批合約過程中提供賄賂

CS028c (Case 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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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空調裝置供應商在一項大型展覽館工程中為工程公司提供所需零件,由於部分零件出現問題而導致故障情況,供應商於是出錢找來分判商進行維修。但維修工作差強人意,工程公司隨後重新將工程分配給自己的承判商,並指派一名工程師進行監督。供應商遂聯絡該名工程師,試圖將有關工程取回及發還其分判商進行,並答應以現金回報工程師。

 

工程師斷然拒絕,並向廉署舉報。

個案分析

供應商因向工程師提供非法利益而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以貪污手段取得合約,必然會增加投標者的經營成本,亦對其他奉行公平競爭原則的投標者造成不公。此外,因為供應商無法同時提供賄款而又維持高質服務,工程水準也會不合標準,直接影響整項工程的的質素。 

 

工程師的正直行為樹立了良好榜樣。當面對賄賂引誘或發現舞弊行為時,應立刻拒絕並向廉署或管理層舉報。所有級別的員工都必須了解反貪法例和相關的法例要求,在執行與公司業務有關的職務時應保持警惕,注意貪污舞弊的風險,並向公司舉報任何可疑的非法活動,以保障公司和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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