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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衝突及濫用職權批核信貸

CS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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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美與丈夫同在一家銀行工作。她的情夫兼客戶家明開設了一家小型潔具批發公司,而美美亦是該公司的董事,不過,她從未向銀行披露其董事身分,理由是她覺得批發公司業務與銀行的工作沒有抵觸,而且她很少參與批發公司的日常營運。更重要的是,她不希望銀行及丈夫發現她與家明的一段婚外情。

 

由於經濟不景,家明的公司陷入了困境,因此,家明向美美的銀行申請一張信用證,以便從外地進口大批似乎與公司主要業務無關的皮鞋。美美批核了家明的申請,但並沒有向上司申報她與家明的關係。一個月後,銀行內部審核人員發現家明所提交的證明文件是虛假的,文件中提及的交易亦屬虛構,銀行管理層遂對美美作出質詢及展開調查。

個案分析

美美在未有事先取得其僱主的許可下,在銀行以外擔任公司董事一職,加上,此舉與她的銀行職務有所衝突,已構成利益衝突,其後,她更批出信用證予自己有股份的公司,很可能已違反銀行的行為守則[1]。若她早已得悉家明利用虛假文件進行申請而從中協助,更可能觸犯了串謀詐騙的罪行。

 

 

[1]根據金管局的《監管政策手冊CG-3》,每個授權機構(銀行)應制定自己的行為守則,當中列明對某些行為的最低要求,包括「除非已按行為守則的規定事先獲得書面批准,否則員工不得在認可機構以外接受任何董事職務、受僱或兼任任何商業性職務,且不論該等職務為受薪與否」;而且亦包括「任何員工均不得向其本人、親屬或其本人或親屬有個人利益的公司批出信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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