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狼狽為奸

Hotel_Case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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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chael是一間酒店的總工程師,負責就酒店空調系統維修工程採購所需的零件。根據酒店的採購政策,Michael需就每次採購申報利益並取得不同供應商的報價,然後向酒店建議選用的供應商。

 

Michael的中學同學Mike是酒店的零件供應商,但Michael從來沒有向酒店申報。他們商議就每次採購項目,先由Michael向Mike洩露其他公司的報價資料,而Mike則在截標前遞交他的報價,往往他的公司都能以最低報價而取得有關零件供應合約。若一些細額採購項目沒有收到報價時,他倆則會偽造多份報價單,同樣以Mike公司的最低報價取得有關合約。事後,Mike會向Michael提供合約的10%作為取得有關合約的報酬。

 

另一方面,Mike向酒店提交虛假發票,訛稱已按報價數目交付所有零件,但實際上卻是貨品數量不足,而Michael則協助隱瞞有關事件。

個案分析

Michael 屬於酒店的代理人,在未得到酒店許可下,收受Mike提供的回佣,從而向他洩露其他投標者的報價資料,令他以最低報價取得零件供應合約,Michael可能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而Mike亦可能觸犯行賄罪。另外,Michael串謀Mike偽造及使用虛假文件欺騙僱主,令Mike取得零件供應合約,他可能會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或其他詐騙罪行,而Mike則有機會觸犯串謀詐騙罪。同樣地,Mike向酒店提交虛假發票,以隱瞞零件數量不足,而Michael協助隱瞞有關事件,則兩人有機會觸犯串謀詐騙罪。

 

Michael與Mike是中學同學,明顯是利益衝突的情況,但他故意隱瞞,從來沒有向酒店申報,已違反公司的內部指引。在採購過程中,職員必須切實遵守公司制定的指引及程序,包括處理利益衝突的指引,盡量避免利益衝突及適時按公司的機制作出申報。不當處理利益衝突會破壞僱員的專業判斷及令人質疑其可信性,繼而引致批評及懷疑。另一方面,公司應設立內部監控系統及制衡措施,確保員工按照公司訂立的採購政策及收貨程序處理有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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