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向供應商索取貸款

CS186
行業/產業:

香港某涼茶製造商的草藥及其他原材料均來自內地不同供應商。方先生於該製造商任職高級採購員,主要負責採購草藥材料和盤點存貨。

 

最近,方先生出現財困。為解燃眉之急,他竟向一名內地草藥供應商發出多個電話短訊,要求對方借出一筆六萬元人民幣的貸款,並將款項存入他妻子於香港的銀行賬戶,他更表示會為此給予對方更多生意;但供應商並無答應。不久,方先生再向供應商發出短訊,並要求對方借出三萬元人民幣,更恐嚇如供應商不答應便會減少向他發出訂單。供應商最終並無答應方先生的要求,更認為有關要求等同索賄,於是向涼茶製造商管理層投訴。管理層認為事態嚴重及絕不能容忍員工貪污索賄,所以隨即向香港廉政公署舉報。

個案分析

向境外公司索賄也會被檢控

 

雖然方先生索賄的對象是香港境外公司,但方先生以更多生意作餌,發放短訊要求對方將貸款存入自己妻子在香港的銀行賬戶,這可能已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索賄罪。

 

營商者必須留意,只要賄賂過程的任何一部分在香港境內發生,包括承諾、協議、索取、提供或接受未經許可的利益,亦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直接或間接受賄仍屬違法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借貸是利益一種,無論利益是直接給予索賄者,或間接給予跟他有關的第三者,例如在個案中,假若內地草藥供應商答應將貸款存入方太太在香港的銀行賬戶,只要證明該賬戶為方先生所控制,或最終受益人為方先生,方先生亦可被視作已收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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