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研究
貪污目的未達仍屬違法
亞倫是一間大型資產管理公司的投資組合高級經理,負責管理退休基金,同時他亦是甄選外聘經紀委員會的成員,對外判生意的安排甚有影響力。艾美在一間經紀行擔任客戶經理,就亞倫所知,她公司的服務質素低劣,卻收取高昂的經紀佣金。艾美有一次約亞倫到餐廳會面,表示如果亞倫能夠說服甄選委員會其他委員將生意轉介給她,她可以給亞倫回佣。為使事情好辦,她提議先將10萬元存入亞倫的銀行戶口。亞倫終受不住引誘,將戶口號碼交給艾美。這宗「枱底交易」最後給亞倫的同事揭發,並向廉政公署舉報。兩人還未進行勾當前,已遭拘捕。拘捕。
個案分析
亞倫同意濫用他作為甄選外聘經紀委員會委員的權力,游說其他委員將生意判給艾美,並在未得僱主批准下收受艾美的回佣,因此違反了*操守準則和《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同樣地,艾美也因提供非法利益給亞倫而抵觸操守準則和《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雖然亞倫還未實行所承諾的貪污勾當,但他們已觸犯了貪污罪行。法例規定,即使貪污的目的還未達到,行賄者與受賄者仍屬違法。
*註:操守準則指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持牌人或註冊人操守準則、企業融資顧問操守準則和基金經理操守準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