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洩露報價資料

CS064-01 (Case 136)
行業/產業:

工程合約不論是以報價或招標方式,一律會根據價低者得這個原則外判。

 

二零零零年一月,黃與其中一名姓關的承建商接洽,並說服他提供回佣(合約價格的 5%),作為每次報價時向他提供其他承建商報價資料的報酬。因此,關經常能以最低報價成功取得工程合約。此外,黃更會將價值 30 萬元或以上的合約分拆為兩張或三張小型合約,以避免需要鄭董事親自批出合約。

 

鑑於該集團並未設有內部核數部門,黃的舞弊行為得以瞞天過海。由二零零零年一月至十二月期間,關幾乎獲批該集團的所有翻新工程合約,總值約 1,000萬元,而黃亦因而獲得逾 50 萬的回佣。

 

關及黃最後因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 9 條而被廉署拘捕,經裁定罪名成立後被判入獄,而黃亦須向集團歸還所有非法回佣。此外他亦受到所屬專業團體的處分,從學會名冊上除名。

 

問題

  1. 黃、關二人為何被裁定貪污罪名成立?
  2. 哪些措施可防範投標過程中出現舞弊行為?
  3. 公司管理層可採取哪些措施防止分拆訂單?
  4. 貪污行為可導致哪些後果?

個案分析

《防止賄賂條例》第 9 條

 

黃向關索取利益,答應向他提供其他投標者的報價資料,已屬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1)條。而關亦違反了《防止賄賂條例》第 9(2)條。該條例(第 9條)訂明:

  • 任何代理人(一般泛指僱員)未得其主事人(一般泛指僱主)批准,不可在處理與其主事人有關的事務或業務時索取或收受利益;及
  • 利益提供者同樣犯法。

 

 

報價及招標制度

 

公司應設立報價及招標制度,以甄選最合適的承辦商進行相關工作。一套完善的報價或招標制度,可防止投標及報價資料外洩。有關的負責人員亦不得在截標前開啓報價單或標書,以減低資料外洩的機會。此外,所有報價單及標書須由最少兩名職員負責開啟,以防有關資料被私下擅自竄改。

 

 

分拆訂單

 

公司應就批出合約的各項程序制訂員工手冊,清晰註明各授權人員的指定權限及相關的財務批款限額;此外,不應容許職員分拆工程,以逃避既定的批核程序。在可能範圍內,公司應設立內部核數組,定期核對資料,以偵查並遏止任何違反既定程序的行為。內部核數組所進行的核查工作,有助公司及早揭發任何可能發生的舞弊行為。

 

前途盡毀

 

建造業專業人員若因一時貪婪而觸犯貪污罪行,除了要負上刑事責任外,更要賠上專業前途,後果非常嚴重。因此,業界人士在遇到貪污誘惑時,必須三思而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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