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研究
偽造考勤記錄
在一項造價達 5 億元的商業大厦建築工程中,總承建商僱用十名管工負責監督分判商的工作,而整個工程的監管工作則交由同時統領這些管工的地盤工程師負責。
管工和其他工人的薪金均是以日薪計算。為了方便工程師監察他們的考勤情況及紀錄他們上下班的時間,他們每日須在上、下班時,親自到工程師的辦公室「打卡」。每逢月初,工程師會根據每個員工上一個月的考勤記錄計算薪金,然後將計算表和考勤卡一併遞交會計部處理發放薪金事宜。
一名姓陳的管工,因家人在大陸居住,故他會爭取機會前往大陸探望家人。一天,陳向工程師說要請假三天,卻要求工程師不要把這三天假期記錄下來,更要求工程師替他「打卡」以顯示他有上班。為了酬謝工程師幫忙「打卡」和隱瞞事實,陳給了工程師 500 元。
工程師一口拒絕陳姓管工的要求,並即時向廉署舉報。最後陳因向工程師提供賄賂,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 條,經裁定罪名成立後被判入獄。
問題
- 陳管工有否觸犯刑事罪行?
- 如工程師拒絕收受賄賂,但仍幫助管工偽造考勤記錄,他有否觸犯貪污罪行?
- 如工程師接受賄賂協助管工偽造考勤記錄,他會面對什麼後果?
個案分析
《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
陳管工向工程師提供利益,作為工程師協助他偽造考勤記錄的報酬,已屬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 條。不論工程師收受利益與否,陳提供賄款已觸犯刑事罪行。
《防止賄賂條例》第 9 條訂明:
- 代理人(一般泛指僱員)未得其主事人(一般泛指僱主)許可,在進行與其主事人有關的事務或業務時索取或收受利益,即屬違法;及
- 提供利益者亦屬違法。
如工程師拒絕接受賄賂,但協助偽造考勤記錄,亦屬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 9(3)條。該條例訂明,僱員使用任何虛假收據、帳目或其他文件,以欺騙其僱主,即屬違法。
後果嚴重
工程師如收受賄賂,即屬觸犯刑事罪行,並會被控以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 9 條的罪名。而此等有違專業操守的行為亦會導致其所屬專業團體將其專業資格撤銷或停牌,不能執業。在陳的案件裏,提供賄賂是嚴重罪行,極可能會被判入獄。
舉報貪污
當遇到貪污餌誘時,工程師所採取拒絕同流合污的態度,是值得借鏡的。如不幸有人向你行賄,你亦應斷然拒絕,並立即向廉署及公司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