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研究
收受利益作違規行為
一建築公司打算將手上擁有一段新界東北土地用作興建大型屋苑,並為此以公開招標方式選定承辦商。
李先生為該建築公司的工程監督之一,負責監督該建築項目。因工作關係,他可以獲得各投標者的報價及顧問公司意見等商業秘密。
在招標過程中,李先生相約其中一間投標公司的職員何先生會面,稱可將該項目的秘密資料交予何先生,條件是何先生所屬的公司中標後,需向他支付工程造價2.5%的回報(估計總數約為港幣200萬元)。
事件揭發後,廉政公署拘捕李先生,並控告他觸犯貪污罪行。
個案分析
李先生向何先生索取利益,洩漏報價資料,有可能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同時,何先生亦可能因行賄而違法。《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指出:
- 在進行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時,未經主事人(通常指僱主)的許可,代理人(通常指僱員)不能索取或接受利益;及
- 提供利益的人亦屬違法。
公司應建立完善的報價和招標制度,以便為所需工作選擇最佳承辦商。良好的報價/招標制度應防止洩漏標書和報價資料,收到的報價或標書亦不應在截止日期之前開標,以減少資料洩漏的可能性。此外,開標應至少由兩個人進行,以防止所提交的價格被人篡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