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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尔夫球会籍的诱惑

CS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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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桐是电话公司的顾客服务主任。他勤奋及负责任的表现广为同事称许。他在部门内亦交了不少朋友,当中包括阿犟。

 

阿犟是兼职电话推销员,与伟桐属同一组。他人脉广阔,拥有多个尊尚会所会籍。他经常宴请伟桐及在假日相约伟桐到外地打高尔夫球。

 

伟桐对高尔夫球这项运动趋之若鹜。他热爱那綠悠悠的草地及悠然自得的感觉。最重要的还有那种富豪的气派。伟桐希望拥有自己的高尔夫球会籍,但以他目前的收入和人际网络,那又谈何容易。

 

阿犟告诉伟桐凡事皆有可能。「如果你把客户的个人资料洩露给我,我可以替你弄个会籍回來。既然你可以轻易地登入公司的电脑系统,这应该沒有问题的。」

 

伟桐清楚知道,阿犟是利用所取得的客户个人资料作不法用途以谋取私利。他虽然不欲參与任何非法勾当,但却难抵那个高尔夫球会籍的诱惑。若凭他的本事和收入,恐怕要再过數十年才有机会取得高尔夫球会籍。同时,伟桐的脑海裏亦泛起与阿犟吃喝玩樂的快活情景,令他开始有所动摇,并心想要找一个能登入公司电脑系统的同事做代罪羔羊亦很容易。他应否答应阿犟的要求呢?

个案分析

伟桐身为僱员,若未得僱主(即电话公司)的批准,收受阿犟提供的利益,以洩露客户的个人资料,便有可能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9(1)条。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2条,利益包括任何馈赠、贷款、费用、报酬、佣金、职位、合约、服务、优待及免除借贷或法律责任等,而高尔夫球会籍亦可被视为利益的一种。

 

阿犟亦有可能因行贿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条。。

 

此外,伟桐和他的公司可能因为洩露客户的个人资料以谋私利或导致客户损失,或未能保障客户个人资料而违反《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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