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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诱审批贷款

CS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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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奕自毕业后在一家银行工作已有八年,最近获晋升为贷款部经理。

 

一天,经营成衣公司的客户郭桐到银行与羅奕商讨他的宏图大计。郭桐是一名充满幹劲,并希望赶及在三十岁前赚到第一桶金的年轻人。

 

他的发展大计包括投资大量资金发展大陸的厂房及开设多个零售点。儘管他的资产水平未符合银行的信贷要求,他仍希望羅奕可以将他的信贷额增至 2,400 万元。

 

郭桐說:「要是有需要,我可立刻提交任何交易记錄和单据作为证明。」

 

他还答应会儘快偿还借贷,又夸口他在香港和内地都有大量客源。「我不消一会便可还款。我的计划一定会成功。如果你肯帮忙,我绝不会亏待你。若我成功取得贷款,我会将贷款额的 5%分给你。」

 

当羅奕显得犹疑之际,郭桐续說:「其实我们又不是欺骗银行,我真的会連本带利归还这笔贷款的。难道银行的信用额不是批给客户运用的吗?」

 

羅奕很想答应他的请求。他心裏盘算自己快要结婚,但未婚妻要求举办的盛大婚宴却超出了他的预算,郭桐这笔钱正好用來补贴婚宴。

 

羅奕应否答应郭桐的请求?

个案分析

个案中,羅奕身为银行僱员—贷款部经理,即《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中所指的「代理人」,而银行就是「主事人」。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2条,利益包括任何馈赠、贷款、费用、报酬、佣金、职位、合约、服务、优待及免除借贷或法律责任等。

 

银行当然不会准许罗奕利用职权收受利益 (即贷款的5%),所以上述回佣属非法「利益」,而收受非法「利益」属受贿行为。因此,罗奕有可能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9(1)条,而郭桐亦有可能因提供非法「利益」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条。

 

此外,罗奕亦有可能违反《银行条例》及因接受客户的个人利益而违反所属银行的《行为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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