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研究
利用电脑 僞造帐目
卓姬是丝慧有限公司的船务文员。该制造公司专营出口真丝恤衫生意,在香港、广州、福州均设有厂房。
卓姬与德信货运公司的东主阿力稔熟。丝慧近八成的货运工作都是交由德信负责。阿力觉得德信能取得不俗业绩,多少有赖卓姬每每在运输过程中出现阻滞时,都能尽量配合解决问题。
圣诞节将至,阿力约卓姬共晋晚餐。吃过甜品后,阿力送了一只名贵手錶给卓姬。卓姬既惊且喜地收了下來。
阿力继而向卓姬大谈來年大计,并表示欲与她合伙经营生意。卓姬不明所以,阿力随即解释。
「我一向觉得对内地货品收取较低运费的做法并不合理。以后不論货品是否内地制造,我会划一收费。你不要让你的老闆知道此事,否则他会光顾另一家货运公司。你只需协助我处理文件,自然便可分到你应得的报酬。妳公司都很信任你, 不会有人怀疑。」
卓姬还未來得及反应,阿力已滔滔不绝的說:「事情很简单,先更改电脑资料,接着把资料列印出來,便可轻易地在发票和帐目上做手脚。」
卓姬不知如何是好。一方面这是一个相当吸引的建议,但另一方面,这却是一种诈骗公司的行爲。阿力看見卓姬犹疑不决,便继续穷追猛打道:「你尽心尽力爲公司,理应获得更大的回报,公司实在是亏待了你。丝慧的生意已很不错了,你也是时候照顾一下自己的利益。」
个案分析
个案中,卓姬是制造商的僱员,即《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所指的「代理人」;而制造商就是卓姬的「主事人」。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2条,利益包括任何馈赠、贷款、费用、报酬、佣金、职位、合约、服务、优待及免除借贷或法律责任等。
卓姬身为僱员,如果未得到其僱主同意,收受阿力的利益(名贵手錶及合伙经营生意),制作虚假的会计记录,协助阿力掩饰抬高的运费,便有可能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9(1)条;阿力亦有机会因行贿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条。
卓姬身为僱员蓄意利用虚假文件欺骗及误导她的主事人(即所属的制造商公司),亦有可能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9(3)条
此外,卓姬和阿力可能会因密谋提供虚假资料以误导制造商而触犯伪造帐目及诈骗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