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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运用审批权 增拨工程费

CS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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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力是一家工程顾问公司的高级工程师,负责批核承办商和分判商的工程费用申请。阿力跟一承办商宾仔都爱好高尔夫球,故此关係特別良好。

 

最近,阿力的公司负责监督一个私人住宅项目,当中宾仔是分判商之一。一天,宾仔邀请阿力共进午餐,席间宾仔抱怨该工程的资金不足,他婉转地提议阿力使用他的酌处权批准他增拨额外$5,000,000工程费用的申请,宾仔更以他公司的股份来游说阿力。

 

阿力快将退休,若这次帮助宾仔,说不定在退休后宾仔会「关照」他作回报。阿力盘算着应否听从宾仔的建议?

个案分析

阿力身为僱员,若未得到僱主 (工程顾问公司) 的许可,收受利益以行使酌处权来批准分判商宾仔增拨工程费用,有可能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9(1)条。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2条,利益包括任何馈赠、贷款、费用、报酬、佣金、职位、合约、服务、优待及免除借贷或法律责任等,故此,宾仔公司的股份可被视为利益。

 

而宾仔亦有可能因行贿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条。

 

此外,根据香港工程师学会的行为守则,会员须诚实地履行其专业职责。阿力可能因接纳宾仔的建议而违反专业行为守则,导致暂停专业资格的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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