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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avel Agent_Case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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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mothy在一间旅行代理商担任导游将近十年。公司与多间珠宝店一向有合作协议,珠宝店会将旅行团团友的消费总额的10%给旅行代理商作为佣金。由于公司最近拓展本地旅游市场,Timothy亦被安排接待内地旅行团。

 

有一天,Timothy如常带团到公司指定的珠宝店购物。当安排了团友各自购物后,Timothy与珠宝店东主Tom闲谈。言谈间Tom提及内地团经常为他带来可观利润。Timothy于是向Tom暗示,除了公司应得的10%佣金外,如果Tom私下给他5%回佣,他将更落力向团友推介Tom的珠宝店。Timothy更扬言,团友购物多寡,全取决于导游的推销态度。由于Tom担心生意会因此受影响,无奈地接受了Timothy的要求。其后,Tom开始诱导游客购买一些他声称是名牌货的新品牌珠宝,并抬高价钱出售以补贴Timothy所索取的额外回佣。

 

当天晚上,当团友返回酒店休息后,负责该旅行团的内地领队Troy向Timothy送上红包,并暗示红包可为他带来好运,确保双方将来合作顺利。Timothy认为这是「见面礼」,因此欣然接受。

个案分析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任何僱员未经僱主许可,在履行职务时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即属违法。因此,Timothy作为旅行代理商的僱员,在沒有旅行代理商的许可下,利用职权索取及接受Tom的额外回佣,Timothy及Tom均有可能触犯《防止贿赂条例》。

 

Tom作为店舖东主,应立即将Timothy索取额外回佣的要求向廉政公署作出举报。至于Tom向游客推介一些名不符实的货品,并抬高价钱出售的做法更是欺骗游客的行为,这不但破坏其公司的商誉,亦会破坏香港旅游业的声誉。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19条,行贿受贿双方均不能以行规或惯例等藉口作为提供及接受非法利益的辩护理由。Timothy在收受与公事相关的利益时,应遵守公司有关收受利益的政策,以避免违法或不当行为。虽然Troy是内地领队,但只要他的带团活动在香港进行,他便必须遵守《防止贿赂条例》及其他香港法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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