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伪造文件 为求私利

CS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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亚伟是A公司的地产代理,促成了一宗高达9,400万元的豪 宅交易,买家及卖家分別是梁先生及庞太。按照惯例,买卖双方均须支付楼价的1%作为A地产代理公司的佣金。当交易完成后,亚伟向梁先生及庞太出示一份协议书及一张传真文件,协议书上显示有关楼宇交易是由A公司及B公司两间地产代理公司合作达成,而传真则由亚伟代表的A公司发出,表示B公司会代收佣金。由于协议书及传真均有两间地产公司负责人签署及公司印鑑,故此梁先生及庞太收到B公司的发票后,按指示支付全数佣金。不过,原来协议书及传真文件均是由亚伟伪造,目的是利用B公司的户口侵吞僱主的佣金,而B公司于事后会将收到的8 0%佣金归还给亚伟。其后亚伟向僱主表示有关的交易已由另一间地产代理公司捷足先登。但A公司怀疑亚伟因受贿而将生意转介予其他地产代理公司,故向廉政公署举报。涉案B地产公司的负责人在调查期间与廉署合作,并愿意于法庭指证亚伟,因此免受律政司检控。亚伟最后除了被控触犯《盗窃罪条例》第1 6A条所指的诈骗罪外,亦被发现其地产代理牌照早已过期,违反了《地产代理条例》第1 5条。法官最终判处亚伟诈骗罪成,入狱6个月。亚伟亦承认无牌经营地产代理,被判罚款5,000元,而其后地产代理监管局亦决定拒绝亚伟的地产代理牌照续期申请。

个案分析

亚伟与其他地产代理公司合谋侵吞佣金,为求一己利益,不单严重损害了僱主的利益,亦有负公司对他的信任。亚伟是以A地产代理公司僱员的身份促成梁、庞二人的交易,如亚伟在骗取佣金的过程中有贪污企图,曾使用虚假文件误导僱主或隐瞒交易的事实,便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9(3)条,最高可被判入狱7年及罚款50万元。亚伟认为有关交易是由他一手促成,佣金理应由他独享。可是亚伟却忘记自己既是A地产代理公司的僱员,便有责任维护僱主利益,不能只顾一己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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