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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利益 换取机密

CS1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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陶经理于一间上市公司任职,参与公司收购物业作重新发展的工作,期间他认识了地产代理亚东。亚东为人豪爽,除了时常宴请陶经理外出晚膳,更曾在陶经理财政出现困难时无条件借出5万元给他应急。

 

一次晚饭期间,陶经理向亚东提供了他所属的上市公司物业收购计划的机密资料,为表谢意,亚东将10万元存入陶经理的银行户口作为报酬。在得悉有关收购计划后,亚东立即安排多名友人租住及购买快将被收购的物业。不久之后,上市公司便宣布收购计划,亚东友人的物业亦被列入收购范围因而获得赔偿,亚东与各人更同意于事后一起摊分赔偿金。可是,亚东及友人的勾当最终被揭发,公司因此终止处理亚东友人的赔偿申请。

个案分析

陶经理利用公司机密资料谋取私利,滥用了僱主对他的信任。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陶经理 (僱员)未经其僱主(上市公司)同意而收受利益(即亚东提供的10万元), 作为洩露公司机密资料的报酬,有可能抵触法例,同时,向陶经理提供利益的亚东亦有可能触犯行贿罪。

 

此外,根据地产代理监管局《操守守则》,地产代理或营业员在执业时必须避免从事可能违法的活动。 他们在营商过程中必须秉持诚实、忠诚和严正的态度为客户提供服务,并保障客户在地产交易中不因欺诈、失实陈述或不合专业操守的行为而受损。 亚东以行贿和欺骗手段骗取赔偿,违反了《操守守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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