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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受贿 破坏公平

CS1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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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间地产代理公司获某上市公司独家授权以招标方式出售一个工厂大厦的单位,招标事宜由陈经理及其下属小朱负责。小朱在很短时间内,便找到客人赖老闆愿意出价1 ,9 6 0万元购买该单位。

 

另一方面,面对业内的激烈竞争,小型地产代理公司东主坤叔每日都想尽办法争取生意。当坤叔得知陈经理负责该宗买卖后,便落力寻找买家,更愿意支付1 0万元「利是」予陈经理及小朱,以确保自己的客户可以成功购得该物业。基于坤叔提供的利益,小朱于是按陈经理指示,蓄意误导其他有意投标的人士,包括建议赖老闆将标价降低或放弃投标。当坤叔及陈经理在酒楼商量如何交收贿款时,被廉政公署人员拘捕。坤叔初时否认与陈经理有贪污勾当,但陈经理主动与廉政公署合作,将事件和盘托出。

个案分析

为保障投资者利益,上市公司均严禁其代理人或僱员利用职权以谋取私利。陈经理及小朱受上市公司委託出售物业,亦须严格遵守该公司的利益收受政策,绝对不能向任何人索取或收受任何与工作有关的利益。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任何代理人未经其主事人同意而索取或收受利益,作为酬谢或诱使其从事与主事人的事务或业务有关的行为,即属违法。而行贿者亦同样犯法。陈经理及小朱有可能因受贿而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除破坏了投标制度的精神外,亦损害了买家的利益。

 

坤叔企图以贪污手法获取生意,完全违背公平竞争的精神及破坏地产代理行业的声誉,他亦有可能因行贿而触犯《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

 

此外,陈经理及小朱亦可能违反地产代理监管局的《操守守则》,当中订明地产代理或营业人员在执业时必须避免从事可能违法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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