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案研究
「标价」不可洩露
大衞毕业后于建筑公司担任初级工程师,因工作关係,他和分判商陈先生变得熟络,而陈先生亦视大衞如老朋友,于週末及假期经常邀请大衞享用奢华晚宴及免费澳门旅游,兩人关係极为融洽。
最近,大衞的公司即将就大屿山一项數十亿元的发展项目进行招标,陈先生对此甚感兴趣。大衞负责收取标书报价文件,在截标前数天,陈先生以奢华的晚宴款待大衞,席间更向大衞提出一项建议。陈先生要求大衞窥探已提交标书的报价,并向他透露最低投标价,这样他便可以更低的价格入标及中标。
陈先生知道大衞需要首期置业,并表示只要他中标,大衞即可获得优厚酬勞。陈先生游說大衞說,他公司绝不逊于其他入标者,故此,这是一个双嬴局面。大衞不想破坏他与陈先生的友好关係,同时自己需要首期置业,大卫应否答应陈先生的要求呢?他们的行为是否违法?会否对任何人构成伤害呢?
个案分析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如果大卫沒有得到僱主许可而接受利益(即陈先生提供的置业首期),诱使他协助陈先生中标,便有机会触犯法例,同时,陈先生提供贿款给大卫亦可能违法。
此外,如大卫向陈先生洩露内部资料,大卫有可能会违反香港工程师学会守则,即作为工程师,不可洩露机密资料及须以公司最大利益作依归。
贪污妨碍公平竞争,若分判商并不是按其能力经客观评估而挑选,会令工程质素成疑,甚至危及公众安全。为了维持专业道德及避免违法,大卫应拒绝陈先生的要求及向所属公司或廉政公署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