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贿赂尚未兑现已属违法

CS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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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李先生透过顾问公司的安排,以公司名义向一间银行申请2,700万元定期贷款,并以自己的私人物业作抵押。顾问公司董事陈先生声称银行经理私下要求贷款额的3%回佣作为向李先生批出贷款的报酬,陈先生并說可代为将回佣转交银行经理。李先生于是开出一张81万元的期票予陈先生开设的一间公司,双方更签署了一份虚假的81万元购货合约作为掩饰。

 

 

在恶劣的经济环境下,李先生无力偿还贷款,用作抵押的物业价值亦急剧下降,银行随即全力追讨欠款。李先生于是与银行经理接触,向他保证会兑现81万元期票。银行经理闻言感到莫名其妙,但他很快便意会到当中可能有人假借他的名义收取利益。他立即仔细查看所有相关文件,其后并向廉署举报。

个案分析

李先生听从陈先生的提议,开出81万元的期票用作行贿。无論行贿的对象最终是否收取了该项利益,只要行贿者相信其所提供的利益是作为对方在业务上给予其方便的报酬,便已触犯了《防止贿賂条例》的行贿罪。

 

 

由于陈先生并非负责批核贷款的银行职员,他不是直接受贿,但他以欺诈手段藉词骗取李先生81万元,虽然收到未有兑现的期票,亦已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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