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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客户资料

CS0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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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琳在一家银行的信用卡中心工作,负责核实信用卡申请人的个人资料。最近,她正准备与交往以久的男朋友结婚,为了将婚宴办得豪华隆重,她和未婚夫向财务公司借了50万元,但不久洁琳就感到还款非常吃力。

 

某天,洁琳的好友健新致电邀请她共进午餐,健新碰巧在一家收數公司工作,在得知洁琳的财务困难后,健新乘机怂恿洁琳加入他任职的收數公司担任兼职,并称工作简单,要求不高。健新表示将会每月向洁琳提供一份欠债人名单,洁琳只需要在银行信用卡持卡人资料库内找出欠债名单上的姓名,然后把有关人士的个人资料交给健新,她便可从每份资料中获得1,000元报酬。洁琳因急需用钱,最后接受了健新这个「搵快钱」的建议。

 

个案分析

银行职员必须把客户的银行资料视为私人及机密资料。洁琳未经客户同意将他们的个人资料提供予第三者,可能违反了银行的行为守则[1],而此举亦违反了《个人资料(私隐)条例》。

 

洁琳收受利益,即每份资料以1,000元报酬,向健新提供银行客户的资料,违反了《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而健新亦因行贿而触犯贪污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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