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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冲突及滥用职权批核信贷

CS0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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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美与丈夫同在一家银行工作。她的情夫兼客户家明开设了一家小型洁具批发公司,而美美亦是该公司的董事,不过,她从未向银行披露其董事身分,理由是她觉得批发公司业务与银行的工作沒有抵触,而且她很少参与批发公司的日常营运。更重要的是,她不希望银行及丈夫发现她与家明的一段婚外情。

 

由于经济不景,家明的公司陷入了困境,因此,家明向美美的银行申请一张信用证,以便从外地进口大批似乎与公司主要业务无关的皮鞋。美美批核了家明的申请,但并沒有向上司申报她与家明的关係。一个月后,银行内部审核人员发现家明所提交的证明文件是虚假的,文件中提及的交易亦属虚构,银行管理层遂对美美作出质询及展开调查。

个案分析

美美在未有事先取得其僱主的许可下,在银行以外担任公司董事一职,加上,此举与她的银行职务有所冲突,已构成利益冲突,其后,她更批出信用证予自己有股份的公司,很可能已违反银行的行为守则[1]。若她早已得悉家明利用虚假文件进行申请而从中协助,更可能触犯了串谋诈骗的罪行。

 

 

[1]根据金管局的《监管政策手册CG-3》,每个授权机构(银行)应制定自己的行为守则,当中列明对某些行为的最低要求,包括「除非已按行为守则的规定事先获得书面批准,否则员工不得在认可机构以外接受任何董事职务、受僱或兼任任何商业性职务,且不论该等职务为受薪与否」;而且亦包括「任何员工均不得向其本人、亲属或其本人或亲属有个人利益的公司批出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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