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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受贿賂以获准进行工程

CS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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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政府总工程师濫用职权,向某地产发展商项目经理索取40万元,以协助他获准进行其公司的停車场发展计划。

 

地产发展商的计划申请书首次便遭有关政府部门拒绝,该名政府总工程师便立即向该公司索取利益。项目经理对于要行贿才获批准进行工程心有不甘,遂向廉署举报。总工程师最终被裁定非法索取及接受利益罪名成立,被判监四年零六个月。

个案分析

该名总工程师身为政府僱员,并不可以接受与工作有关的利益。他向土地发展商公司索取非法利益,己经触犯了《防止贿賂条例 》第4条。

 

儘管总工程师在作出任何促成该项工程的行动之前计划便告吹,他始终逃不过法律的制裁。根据《 防止贿賂条例》第11条,如经证明受贿者所获给予的利益是作为他曾给予行贿者优待的报酬,则以下情况不得成为免责辩护:(甲) 「他实际上沒有权力作出该行为」;(乙 )「他接受该利益但无意作出该行为」;或( 丙 )「他事实上未有作出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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