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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获授权接受承办商贷款

CS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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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受聘于一家化学产品制造公司的项目工程师,负责监督由承办商进行的工程。由于工作关係,他最近与一名承办了该公司的气缸维修工程的承办商过从甚密。

 

当承办商知道项目工程师最近在投资股票上严重失利后,便立刻主动借20万元给他,以救燃眉之急。

 

其后当公司需要检查气缸的维修工程时,该名承办商便恳求项目工程师对某些小毛病採取视而不見的态度,并說这些小毛病鲜会构成安全问题。他更提醒工程师过去曾给了他不少恩惠,这样更令后者不敢要求他修正工程的毛病。

个案分析

项目工程师放弃了客观的专业判断准则,又对不合规格工程视而不見,这样除了违反香港工程师学会的纪律守则外,亦罔顾僱主的利益和公共安全。

 

他不应接受与公司有业务往來的人士的贷款,否则便会令自己不得不作出回报,最终导致利益冲突。

 

根据《防止贿賂条例》,贷款亦被视为利益。项目工程师在未经僱主许可,在执行公务时接受承办商提供的贷款,兩人可能因此而被控触犯《防止贿賂条例》下的提供和收受利益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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