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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及串同第三者以获得按揭贷款申请的优待

CS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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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物业发展商经常向一财务公司经理及其妻子提供奢华午膳和免费哥尔夫球旅游。其后,物业发展商需申请贷款重建村屋,于是便要求经理协助他取得较高的贷款额,并承诺给予对方报酬。经理为达目的,贿赂一名与他相熟的测量师行估价员,要求他在估值报告中夸大抵押品的价值。物业估价员于是提交虚假的估值报告予财务公司。财务公司根据有关报告和经理的推荐批出贷款。物业发展商为掩饰贪污勾当,向经理的妻子支付佣金作报酬。

个案分析

根据《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任何代理人未经其主事人同意,索取或接受利益,从事与其主事人的事务或业务有关的行为作回报,即属违法。而行贿者亦属犯法。

 

本个案中,经理身为财务公司(主事人)的僱员(代理人),接受物业发展商提供的佣金(利益),作为推荐其贷款申请(与财务公司业务有关的作为)的报酬。根据《防止贿赂条例》,即使利益由其妻子代为接受,经理亦有可能被视作已收取利益。因此,他有机会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1) 条。物业发展商则有机会因为提供利益而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 条。

 

另一方面,经理向物业估价员(测量师行的代理人)提供贿赂,作为对方夸大抵押品价值的报酬,有机会违反《防止贿赂条例》第9(2) 条;而后者接受经理提供的利益则有可能违反该条例第9(1) 条。此外,他们分別向僱主递交虚假,具误导性的估值报告,同样可能触犯该条例第9(3)条。

 

经理亦可能触犯《银行业条例》。即禁止认可机构的任何员工为自己或自己的亲属的个人利益或益处,收取任何礼物,佣金等,促致或尽力促致任何人获得该机构的任何放款、贷款、财务担保或信贷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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