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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地盘工序

CS065-01 (Case 1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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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原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一项房屋发展计划的总承建商,并僱用了五名天秤手,于地盘替分判商吊运建筑物料。高原的员工手册清晰订明,职员不得向与公司有业务往來的人士,包括分判商索取或接受利益。公司的人力资源经理在最初聘用天秤手时,亦已向他们讲解有关政策。

 

工程开展不久,天秤手以行规为理由,决定每月向分判商收取 9,000 元「茶钱」,以加快吊运他们的建筑材料。倘若个別分判商拒绝付款,天秤手便聯手拖延吊运相关物料。

 

陈先生是分判商成记工程有限公司的董事,负责进行地盘上盖的喉管工程。陈与天秤手交情深厚,经常一同吃喝玩樂,工余亦偶有相约进行赌博。当天秤手遇到财务困难时,陈亦会主动伸出援手,借钱给他们。

 

驻地盘工程师余先生发现天秤手经常优先吊运陈的喉管物料,而其他分判商的吊运工作则每被押后。余早已得知天秤手与陈之间过从甚密。但即使箇中关係惹人怀疑,余亦因缺乏贪污证据而沒有向廉署举报。

 

在短短七个月内,天秤手共收取陈 35,000 元,作为替他加快吊运建筑物料的报酬。最后事件被揭发,廉署将所有涉案人士拘捕,其后各人被裁定违反《防止贿賂条例》第 9 条,罪名成立,被判入狱。

 

陈是家庭的经济支柱,在他服刑期间,儿子因家人再无力负担他于海外升学的费用而须辍学并提前返港。

 

问题

  1. 陈及一班天秤手为何被控贿賂罪名成立?
  2. 习惯或行规能否成为天秤手收取分判商利益的抗辩理由?
  3. 贪污的代价有多大?
  4. 倘若该名驻工地工程师只是怀疑地盘存在贪污问题但沒有真凭实据,他应否向廉署举报?

个案分析

《防止贿賂条例》第 9 条

 

天秤手因收受陈的利益而加快吊运他的建筑物料,已属违反《防止贿賂例》第 9(1)条;而陈本身亦违反了《防止贿賂条例》第 9(2)条。该条文(第 9 条)订明:

  • 任何代理人(一般泛指僱员)未得其主事人(一般泛指僱主)批准,不可在处理与其主事人有关的事务或业务时索取或收受利益;及
  • 利益提供者同样犯法。

 

习惯/行规

 

天秤手的职责是操作吊机,于地盘协助各工程參建单位搬运建筑物料,因此他们不能以习惯或行规作为贪污藉口,索取或接受「茶钱」以加快个別工程的进行。公司管理层应严禁该等舞弊行为,并向员工清楚說明有关禁令及违规后果。

 

 

地盘运作

 

涉及承判商的地盘管理措施应包括监管天秤的物流运作。于工地使用天秤吊运物料,应按照既定指引及根据工程需要而进行,公司应禁止天秤手行使酌情权來影响天秤的运作程序,并须向所有相关人员清晰述明有关指令。

 

 

贪污代价

 

贪污后果极之严重。案中的分判商陈先生因提供「茶钱」而被判入狱,不但祸及家人,就連于海外升学的儿子亦被迫停学。贪污不但会拖跨生意及事业,更会令人身败名裂。

 

 

举报贪污

 

不少投诉人都会有这样的疑问:「倘若我只是怀疑有人贪污但沒有真凭实据,我应否作出举报?」任何人士即使沒有直接指证贪污的证据,只要他真诚相信事件涉及贪污,廉署仍鼓勵他作出谘询或举报。

 

为协助廉署进行调查,市民在举报时应尽量提供详尽资料,至于调查和搜证则是廉署的职责。只有故意提出虚假贪污举报及诬告他人者,才会受到廉署检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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