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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处理付款申请

CS067-01 (Case 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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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政府部门将一份斜坡维修合约判予庄氏建筑有限公司,该公司其后将工程分判予张先生经营的捷骥工程公司。

 

 

该部门不时向承建商发出施工通知,详列有关工程的规格、地点及估价等。待工程完毕后,部门便会派遣工程督察进行实地视察,目的在核证有关工程的质素是否合乎既定标准。项目工程师其后会根据工程督察的建议,在施工通知上签名,以批准向承建商付款。由于每月所发出的施工通知共有百多份,故此项目工程师毋须实地视察每项竣工的工程。

 

 

承建商其后将工程师所签署的施工通知交到部门的会计组作申请付款之用。承建商只可根据施工通知上所核实的竣工工程申请付款。

 

 

在进行付款程序的同时,部门的物料测量组会覆检承建商的工程,但该小组只会抽查十份一的施工通知。因此,项目工程师及物料测量师未必会察觉涉及施工通知的舞弊行为。

 

 

部门的工程督察丘先生负责监察张先生的捷骥公司所进行的工程。二零零零年三月,张要求丘加快核对有关的施工通知,好让他能尽早收取款项。为了报答丘的协助,张向丘提供一份月薪 8,000 元的兼职。

 

 

二零零零年四月至二零零一年十二月期间,丘接受张所提供的兼职,作为加快核对发给张的施工通知的报酬。丘曾多次在施工通知上签署证明工程经已完成,但事实上有关的工程还未开始。

 

 

丘及张其后因触犯《防止贿賂条例》第 4 条而被廉署拘捕,经裁定罪名成立后被判处监禁。

 

 

问题

  1. 丘及张如何触犯了《防止贿賂条例》第 4 条?
  2. 除提供兼职外,还有哪些东西属「利益」之列?
  3. 进行地盘监督工作时,须注意哪些问题才可以防止舞弊行为?

个案分析

《防止贿賂条例》第 4 条

 

 

丘及张因接受/提供兼职工作,作为丘濫用其公职职权的报酬,被裁定触犯《防止贿賂条例》第 4 条罪名成立。该条例订明:

  • 公职人员如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作为他作出或不作出任何与公务有关的行为的诱因或报酬;及
  • 任何人士向公职人员提供利益均属违法。

 

 

利益

 

根据《防止贿賂条例》的规定,凡提供受僱工作或合约均被视作提供利益。值得留意的是,承建商提供的贷款也属利益的一种。业界人士应提防有关的「小恩小惠」以避免陷入贪污的陷阱。

 

 

地盘监督

 

地盘监督工作在不同工序中,均极为重要。故此,机构不应只委派一个人承担该项责任。高层人员应进行抽查,密切监察工程的质素和进度,以及备存详尽和正确无误的记錄。此外,更应提升各级督导人员的防贪意識及独立稽核的功能,以便及早侦察可能出现的舞弊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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