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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工减料 - 短桩工程

CS069 (Case 131)
行业/行业:

二零零一年一月,李黄控股公司(简称「李黄」)向一总承建商批出一份价值 10 亿元的合约,包括兴建四座 40 层高的住宅樓宇、一幢商厦及一个停車场。总承建商将其中的打桩工程外判予另一家公司。该公司则再将工程以原來标价85%的造价,外判给锡亚打桩工程公司(简称「锡亚」)。李黄亦委任祖亚公司(简称「祖亚」)监督整个工程项目。整项工程预计于 20 个月内完成,其中的打桩工程则需时五个月。

 

 

祖亚委派了一名工程师担任项目经理,监管整项工程。工程师不用驻守地盘,只须偶尔到地盘开会,亦不会亲自进行实地视察。日常的巡查工作则由祖亚所聘用的驻地盘助理工程督察和监工负责。可是,该名助理工程督察经验有限,并不熟悉打桩工程。

 

 

由于整项打桩工程只由助理工程督察和监工兩人负责监察,他们无法核查工程的每项细节,故只会根据「锡亚」的工程记錄,未经查核便签署竣工表格,确认有关工程已完成。

 

 

锡亚董事林先生发现由于放置钢筋外壳的工序较预期困难,打桩工程会因此须延期一个月才可完成。「锡亚」只属小本经营的公司,若要按总承建商的合约规定,因工程延误而每天赔偿 80 万元,实在难以负担。

 

 

林于是与经常缺勤而未有监察工程进度的总承建商地盘管工和总管商议,将桩柱缩短。他们更认为合约所订的桩柱规格过于严谨,即使截短桩柱也不会对承托在桩柱上的樓宇构成严重损害,更不会影响樓宇本身的结构。

 

 

林指示工人不用将桩柱钻孔挖掘至预定的地基深度,又在祖亚人员检查过钢筋外壳的长度后,吩咐工人在晚间趁顾问公司监督人员已下班,便将外壳截短。他更剪去量尺的中间部分,使量度出來的尺寸较实际尺寸为长。当祖亚检查人员用该把经改动的量尺量度桩柱钻孔深度和再次检查钢筋外壳时,也查不出桩柱已遭人截短。

 

 

一日,祖亚的监工发现建造桩柱的长度与桩柱混凝土的付运记錄不符,遂怀疑部分桩柱经偷工减料。他于是立刻要求林作出解释并提出补救方法。

 

林与地盘管工和总管商量后,便到监工的办公室将一个载有 30 万元的信封交给他,要求他隐瞒桩柱不符规定一事。监工一口拒绝了林的要求。

 

 

监工马上向廉署举报。其后林、总承建商的地盘管工和总管同被拘捕,更因串谋向监工提供利益,作为隐瞒桩柱偷工减料的报酬,而被裁定罪名成立。

 

 

问题

  1. 林、地盘管工和总管为什么被裁定贪污罪名成立?如有人向你行贿,你应怎样做?
  1. 如果建筑业人士收受利益以隐瞒偷工减料的工程,损失会有多严重?这种行为会带來什么后果?
  1. 地盘监督工作有何重要?

个案分析

《防止贿賂条例》第 9 条

 

 

林串同地盘管工和总管向监工提供 30 万元利益,以隐瞒桩柱不合规格,即属违反《防止贿賂条例》第 9 条。该条例规定:

  • 代理人(一般泛指僱员)未得其主事人(一般泛指僱主)许可,在进行与其主事人有关的事务或业务时索取或收受利益,即属违法;及
  • 提供利益者亦属违法。

 

 

举报贪污

 

地盘监工在遇到贪污行贿时,即断然拒绝受贿和向廉署举报,为建筑业人士树立了一个良好的榜样。

 

 

贪污的后果

 

对不合规格工程视而不見,无疑会使建筑工程出现问题,需要付出额外金钱作出补救。最令人忧虑的还是,这些有潜在问题的建筑物会危害公众安全。

 

 

建造业人士应当留意违规工程对公众安全的影响;也应谨记本身对僱主和其所属的专业应有的责任,必须时刻以公众利益为大前提。

 

在以往同類的案件中,法官指斥被告「不但危害建筑物的结构,罔顾住客的生命安全,更败坏香港的声誉。被告的行为甚至可酿成重大灾祸,令整个建筑行业蒙上污点…」。

 

贪污也会对个人的事业和声誉造成损害。行内人士必须坚守诚信,才能抗拒工作上的贪污诱惑。

 

 

地盘监督

 

要保证工程质素,顾问公司必须分配足够资源以进行地盘监督工作。地盘监督人员由于人數不足或缺乏经验,往往未能有效监管承办商的工作或迅速察觉诈骗行为,因此顾问公司应委派足够及曾接受适当培训和富经验的地盘监督人员进行有关工作。

 

 

只派技术人员驻守地盘是不足够的,尤其是在施工的重要阶段,必须要安排具有足够专业知識的人员监管各项工序。

 

 

专业人员往往甚少亲身到地盘视察。事实上,进行定期巡查可确保工程符合所订标准,而监督人员亦应自行带备量尺來量度桩柱深度。此外,内部独立技术审核的职能亦应予以加强,以防止任何舞弊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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