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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化验所提供的回佣

CS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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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医生的诊所刚开业不久,一间化验所的负责人王小姐便主动接触他,要求他将病人转介到其化验所进行医療化验,并提出给予 C 医生回佣作为转介病人的报酬。王小姐犟调这样做不会对病人不公平,反正他们也要到其他化验所进行化验,她更透露很多在同一幢大厦执业的医生也已跟她有同样的安排。

 

C 医生还未将病人转介给王小姐前,他们私底下达成的协议却被 C 医生诊所的护士发现,她随即向廉政公署举报。

个案分析

C 医生与他的病人是代理人与主事人的关係。若C 医生在未取得病人同意下收取王小姐的回佣以转介病人予其化验所,C 医生会因此触犯《防止贿賂条例》第 9 条。即使 C 医生及王小姐还未将这宗「枱底交易」付诸实行,他们仍会受到检控。根据《防止贿賂条例》,行贿者及受赌者即使其贪污目的未达,仍属违法。

 

C 医生亦可能违反香港医务委员会制定的《香港註册医生专业守则》(二零二二年十月修订)第 14.1 条的规定,该条文禁止医生向获其转介病人的化验所收取回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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