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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利益作违规行为

CS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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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公司打算将手上拥有一段新界东北土地用作兴建大型屋苑,并为此以公开招标方式选定承办商。

 

李先生为该建筑公司的工程监督之一,负责监督该建筑项目。因工作关係,他可以获得各投标者的报价及顾问公司意见等商业秘密。

 

在招标过程中,李先生相约其中一间投标公司的职员何先生会面,称可将该项目的秘密资料交予何先生,条件是何先生所属的公司中标后,需向他支付工程造价2.5%的回报(估计总数约为港币200万元)。

 

事件揭发后,廉政公署拘捕李先生,并控告他触犯贪污罪行。

个案分析

李先生向何先生索取利益,洩漏报价资料,有可能触犯了《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同时,何先生亦可能因行贿而违法。《防止贿赂条例》第9条指出:

 

  • 在进行主事人的事务或业务时,未经主事人(通常指僱主)的许可,代理人(通常指僱员)不能索取或接受利益;及
  • 提供利益的人亦属违法。

 

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报价和招标制度,以便为所需工作选择最佳承办商。良好的报价/招标制度应防止洩漏标书和报价资料,收到的报价或标书亦不应在截止日期之前开标,以减少资料洩漏的可能性。此外,开标应至少由两个人进行,以防止所提交的价格被人篡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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