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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利益目的未達亦屬違法

CS1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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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是香港一間卡拉OK的東主,最近,他在廣東與朋友合資開設數間卡拉OK連鎖店,更添置了不少影音器材。

 

李先生的生意雖然仍在起步階段,但他計劃迅速擴展業務。為解決資金短缺的問題。李先生遂向香港一間銀行申請租購貸款,為求加大貸款額,他在申請書上誇大所購置影音器材的數量及價錢,更訛稱購置了一批從外國進口的高級音響設備。銀行委派信貸部張主任到廣東的店舖視察,李先生藉機會大灑金錢招待張主任,並以待客之道為名,送上山珍海味及名貴洋酒。

 

回港後,李先生再次宴請張主任。席上李先生得悉張主任剛添丁,即送上港幣數千元的利是作賀禮,並明言希望張主任協助他取得借貸。雖然張主任曾拒絕,但在李先生的堅持下,張主任最後仍收下利是。

 

過了兩個星期,貸款仍未批出,卡拉OK的生意又未見起色,李先生十分焦急。於是,李先生再次致電張主任,詢問其貸款申請的進度。 張主任該怎麼辦?

個案分析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任何代理人未經其主事人批准,索取或接受利益,作為誘使其處理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時濫用職權的報酬,均屬犯罪, 行賄者也會違法。 即使在香港以外的地方接受利益,如果賄賂行為的任何部分(包括提供、索取或收受賄賂)是在香港境內達成,則仍可能會受到《防止賄賂條例》的監管。 此外,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1條,只要提供利益者的意圖是誘使對方為自己提供方便,即使受賄者辯稱「無權力辦理」、「無意辦理」、「事實上未有辦理」,行賄受賄雙方已違法。故此,李先生有可能已觸犯行賄罪,並不能以行賄目的未達作為辯護理由。假若張主任沒有向銀行申報接受利是,即使最終沒有協助李先生取得借貸,仍有可能違法。

 

除了即場享用的飲食是款待之外,海味、洋酒及利是均屬利益。提供利益者不可以「在該行業已成為習慣」,或習以為常的「行規」作為賄賂的藉口。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9條,法庭不會接納上述藉口為授受雙方免責的辯護理由,法庭只會以收取利益一方是否有主事人的許可作為依歸。

 

根據香港金融管理局發出的「監管政策手冊—行為守則」(以下簡稱「守則」),銀行職員必須申報他們在公事上收到的利益。雖然僅僅接受「款待」並不會構成罪行,但奢華款待極可能是貪污賄賂的開始。「守則」亦列明銀行職員只可接受正常的業務酬酢,例如普通飲宴。

 

當面對賄賂的誘惑時,張主任應遵照「守則」向銀行申報,揭發李先生以送禮送利是為名、行賄為實的違法行為,以免惹來受賄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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