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研究
利誘審批貸款
羅奕自畢業後在一家銀行工作已有八年,最近獲晉升為貸款部經理。
一天,經營成衣公司的客戶郭桐到銀行與羅奕商討他的宏圖大計。郭桐是一名充滿幹勁,並希望趕及在三十歲前賺到第一桶金的年輕人。
他的發展大計包括投資大量資金發展大陸的廠房及開設多個零售點。儘管他的資產水平未符合銀行的信貸要求,他仍希望羅奕可以將他的信貸額增至 2,400 萬元。
郭桐說:「要是有需要,我可立刻提交任何交易記錄和單據作為證明。」
他還答應會儘快償還借貸,又誇口他在香港和內地都有大量客源。「我不消一會便可還款。我的計劃一定會成功。如果你肯幫忙,我絕不會虧待你。若我成功取得貸款,我會將貸款額的 5%分給你。」
當羅奕顯得猶疑之際,郭桐續說:「其實我們又不是欺騙銀行,我真的會連本帶利歸還這筆貸款的。難道銀行的信用額不是批給客戶運用的嗎?」
羅奕很想答應他的請求。他心裏盤算自己快要結婚,但未婚妻要求舉辦的盛大婚宴卻超出了他的預算,郭桐這筆錢正好用來補貼婚宴。
羅奕應否答應郭桐的請求?
個案分析
個案中,羅奕身為銀行僱員—貸款部經理,即《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中所指的「代理人」,而銀行就是「主事人」。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2條,利益包括任何饋贈、貸款、費用、報酬、佣金、職位、合約、服務、優待及免除借貸或法律責任等。
銀行當然不會准許羅奕利用職權收受利益 (即貸款的5%),所以上述回佣屬非法「利益」,而收受非法「利益」屬受賄行為。因此,羅奕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1)條,而郭桐亦有可能因提供非法「利益」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條。
此外,羅奕亦有可能違反《銀行條例》及因接受客戶的個人利益而違反所屬銀行的《行為守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