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研究
利用電腦 僞造帳目
卓姬是絲慧有限公司的船務文員。該製造公司專營出口真絲恤衫生意,在香港、廣州、福州均設有廠房。
卓姬與德信貨運公司的東主阿力稔熟。絲慧近八成的貨運工作都是交由德信負責。阿力覺得德信能取得不俗業績,多少有賴卓姬每每在運輸過程中出現阻滯時,都能盡量配合解決問題。
聖誕節將至,阿力約卓姬共晉晚餐。吃過甜品後,阿力送了一隻名貴手錶給卓姬。卓姬既驚且喜地收了下來。
阿力繼而向卓姬大談來年大計,並表示欲與她合夥經營生意。卓姬不明所以,阿力隨即解釋。
「我一向覺得對內地貨品收取較低運費的做法並不合理。以後不論貨品是否內地製造,我會劃一收費。你不要讓你的老闆知道此事,否則他會光顧另一家貨運公司。你只需協助我處理文件,自然便可分到你應得的報酬。妳公司都很信任你, 不會有人懷疑。」
卓姬還未來得及反應,阿力已滔滔不絕的說:「事情很簡單,先更改電腦資料,接著把資料列印出來,便可輕易地在發票和帳目上做手腳。」
卓姬不知如何是好。一方面這是一個相當吸引的建議,但另一方面,這卻是一種詐騙公司的行爲。阿力看見卓姬猶疑不決,便繼續窮追猛打道:「你盡心盡力爲公司,理應獲得更大的回報,公司實在是虧待了你。絲慧的生意已很不錯了,你也是時候照顧一下自己的利益。」
個案分析
個案中,卓姬是製造商的僱員,即《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所指的「代理人」;而製造商就是卓姬的「主事人」。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2條,利益包括任何饋贈、貸款、費用、報酬、佣金、職位、合約、服務、優待及免除借貸或法律責任等。
卓姬身為僱員,如果未得到其僱主同意,收受阿力的利益(名貴手錶及合夥經營生意),製作虛假的會計記錄,協助阿力掩飾抬高的運費,便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1)條;阿力亦有機會因行賄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條。
卓姬身為僱員蓄意利用虛假文件欺騙及誤導她的主事人(即所屬的製造商公司),亦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
此外,卓姬和阿力可能會因密謀提供虛假資料以誤導製造商而觸犯偽造帳目及詐騙的罪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