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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當運用審批權 增撥工程費

CS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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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力是一家工程顧問公司的高級工程師,負責批核承辦商和分判商的工程費用申請。阿力跟一承辦商賓仔都愛好高爾夫球,故此關係特別良好。

 

最近,阿力的公司負責監督一個私人住宅項目,當中賓仔是分判商之一。一天,賓仔邀請阿力共進午餐,席間賓仔抱怨該工程的資金不足,他婉轉地提議阿力使用他的酌處權批准他增撥額外$5,000,000工程費用的申請,賓仔更以他公司的股份來游說阿力。

 

阿力快將退休,若這次幫助賓仔,說不定在退休後賓仔會「關照」他作回報。阿力盤算著應否聽從賓仔的建議?

個案分析

阿力身為僱員,若未得到僱主 (工程顧問公司) 的許可,收受利益以行使酌處權來批准分判商賓仔增撥工程費用,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1)條。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2條,利益包括任何饋贈、貸款、費用、報酬、佣金、職位、合約、服務、優待及免除借貸或法律責任等,故此,賓仔公司的股份可被視為利益。

 

而賓仔亦有可能因行賄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條。

 

此外,根據香港工程師學會的行為守則,會員須誠實地履行其專業職責。阿力可能因接納賓仔的建議而違反專業行為守則,導致暫停專業資格的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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