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研究
額外佣金
偉林移居馬來西亞多年,並在當地著名的海鮮美食中心開設酒樓。在當地舉行的一個旅遊博覽會上,偉林重遇他的香港朋友百強。百強是一間香港旅行社的總經理,負責為旅行團設計行程。偉林為了使他的酒樓能列入百強的旅行社認可光顧名單,建議私下給百強三萬元,以及日後每轉介一名團友可獲十元的額外佣金。為免招麻煩,有關款項將會存入百強太太的銀行賬戶。
回港後,偉林的酒樓在百強的推薦下,成功地被列入旅行社的認可名單。不久,偉林把三萬元存入百強太太的銀行賬戶。
個案分析
百強(旅行社僱員)未經僱主同意接受利益(即偉林提供的三萬元報酬),以推薦偉林的酒樓列入旅行社的認可名單,有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偉林亦可能因為行賄而觸犯該條例。
儘管偉林將佣金存入百強太太的戶口,百強依然會觸犯受賄罪。根據《防止賄賂條例》,任何人士即使由他人代其收取利益,亦會被視作已收取有關利益。
縱使賄賂交易始於香港境外,只要賄賂罪行的任何一部分(包括承諾、同意、索取、提供或收取未經授權利益)曾於香港進行,仍然受到《防止賄賂條例》監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