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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尋煩惱

CS147 (Case 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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栢德是一間酒店的總工程師,最近獲派負責酒店大堂的翻新工程,工程費用約為五百萬元。子傑是一間建築及裝修公司的東主,承接了該項翻新工程。

 

子傑在工程開展前,依照行內慣例舉行拜神儀式。在儀式進行期間,子傑將一封內有三萬元的利是交給栢德,以感謝栢德協助他取得該項大型工程。栢德亦欣然接過子傑的「厚意」。

 

一個月後,栢德在檢查工程進度時,發現大堂雲石不符合標書規定的規格,但由於時間緊迫及成本可能增加,子傑不願意更換雲石。為掩飾事件,子傑提出向栢德給予工程費用的2% 作為回佣,希望栢德隱瞞偷工減料的行為。栢德雖然感到困惑,但為免破壞雙方和諧的合作關係,仍是口頭答應了子傑的提議。

個案分析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栢德(即僱員)如果未得僱主許可,收受利益(利是及工程費用的2%回佣),以答謝子傑批出翻新工程合約及隱瞞建築材料品質不合規格,有可能觸犯了受賄罪;而子傑則可能犯了行賄罪。

 

雖然栢德是在拜神儀式中接受該利是,但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9條,專業、行規、職業或業務之慣例不能作為接受或提供利益的免責辯護。法庭只會考慮收受利益的一方是否已取得其主事人的許可。

 

儘管栢德沒有主動索取利益,並且最終可能沒有收到子傑的回佣,但雙方已達成口頭協議,答應掩飾不合標準的工程仍算是貪污。

 

栢德亦違反了香港工程師學會行為守則。該守則規定,香港工程師學會的會員須誠實地履行其專業職責;未經僱主或客戶同意,不得向與有業務關係的人索取或收受任何貴重的禮物/款待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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