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研究
自尋煩惱

Karson是一間酒店的總工程師,負責酒店大堂的翻新工程,工程費用約為五百萬元。Kenneth是一間建築及裝修公司的東主,承接了該項翻新工程。
Kenneth在工程開展前,依照行內慣例舉行拜神儀式。在儀式進行期間,Kenneth將一封內有三萬元的利是交給Karson,以感謝Karson協助他取得該項大型工程。Karson亦欣然接過Kenneth的「厚意」。
一個月後,Karson在檢查工程進度時,發現大堂使用的雲石不符合標書的規定,但由於時間緊迫及成本可能上升,Kenneth不願意更換雲石。為掩飾事件,Kenneth提議向Karson給予工程費用的2% 作為回佣,希望Karson能對他使用劣質物料視而不見。Karson雖然感到困惑,但為免破壞雙方和諧的合作關係,他口頭答應了Kenneth的提議。
個案分析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Karson作為酒店的僱員,如果未得僱主許可,收受利益,即利是及工程費用的2%回佣,以協助Kenneth取得翻新工程合約及對他使用劣質物料視而不見,則可能觸犯受賄罪,而Kenneth也可能觸犯行賄罪。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9條,任何專業、行業、職業或業務之慣例不能作為接受利益的免責辯護。雖然Karson是在拜神儀式中接受該利是,但法庭只會考慮收受利益的一方是否已取得其主事人的許可。
縱使Karson沒有主動索取利益,並且最終可能沒有收到Kenneth的回佣,但雙方已達成口頭協議,答應隱瞞使用劣質物料,他們的行為仍然會構成貪污罪行。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11條,行賄受賄雙方一旦達成協議,即使最後受賄者沒有做到協議的行為,雙方都會違法。
Karson亦可能違反香港工程師學會的行為守則。該守則規定,香港工程師學會的會員須誠實地履行其專業職責,並符合最高標準的商業道德,未經僱主或客戶同意,不得向與有業務關係的人士索取或收受任何貴重的禮物、款待、支付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