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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個人誠信

CS1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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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公司為乙酒店的食材供應商,乙酒店由採購經理張先生負責管理包括甲公司在內的供應商,檢查所供應食品的質素。

 

最近,甲公司有一批品質欠佳的食材無法銷售,故將這批貨品供應給乙酒店。作為酒店採購經理的張先生檢查貨物後發現品質有問題,本應退貨,但甲公司答允向其支付一筆可觀金額的款項,張先生最後應甲公司的要求將貨物照收無誤。由於食材品質確有問題,故後來有客人投訴,繼而引致須將整批貨物報銷。在這件事上乙酒店蒙受重大的損失。

個案分析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在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向代理人提供任何利益,以誘使或回報該代理人處理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時濫用職權,均屬犯法。

 

甲公司的東主可能違反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2)條的規定,在未經其主事人即乙酒店批准的情況下,向張先生提供了一筆可觀的款項,以接受不合格食材。

 

同時,張先生亦可能違反了《防止賄賂條例》第9(1)條,他接受利益作為他對不合格的食品質素視而不見的報酬。 張先生的不道德行為嚴重破壞僱主的信任,亦對其他供應商和客戶不公平。 如果處理不當,不合格的食材更可能引致食品安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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