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研究

搜尋個案研究

所有關注領域

搜尋個案研究

所有關注領域

提供利益 換取機密

CS166
行業/產業:
關注的領域:

陶經理於一間上市公司任職,參與公司收購物業作重新發展的工作,期間他認識了地產代理亞東。亞東為人豪爽,除了時常宴請陶經理外出晚膳,更曾在陶經理財政出現困難時無條件借出5萬元給他應急。

 

一次晚飯期間,陶經理向亞東提供了他所屬的上市公司物業收購計劃的機密資料,為表謝意,亞東將10萬元存入陶經理的銀行戶口作為報酬。在得悉有關收購計劃後,亞東立即安排多名友人租住及購買快將被收購的物業。不久之後,上市公司便宣布收購計劃,亞東友人的物業亦被列入收購範圍因而獲得賠償,亞東與各人更同意於事後一起攤分賠償金。可是,亞東及友人的勾當最終被揭發,公司因此終止處理亞東友人的賠償申請。

個案分析

陶經理利用公司機密資料謀取私利,濫用了僱主對他的信任。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陶經理 (僱員)未經其僱主(上市公司)同意而收受利益(即亞東提供的10萬元), 作為洩露公司機密資料的報酬,有可能抵觸法例,同時,向陶經理提供利益的亞東亦有可能觸犯行賄罪。

 

此外,根據地產代理監管局《操守守則》,地產代理或營業員在執業時必須避免從事可能違法的活動。 他們在營商過程中必須秉持誠實、忠誠和嚴正的態度為客戶提供服務,並保障客戶在地產交易中不因欺詐、失實陳述或不合專業操守的行為而受損。 亞東以行賄和欺騙手段騙取賠償,違反了《操守守則》。

回到頂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