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偽造客戶貸款申請

CS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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負責管理企業客戶資產組合的銀行客戶經理,發覺一名中小企業客戶(客戶甲)甚少檢查自己的賬戶結單。在客戶甲不知情下,該客戶經理向銀行申請增加客戶甲的信貸額;又偽造客戶指示,從其信貸額中支取款項並轉賬至由他操控的賬戶以騙取金錢。當客戶甲對其信貸結欠提出疑問時,客戶經理聲稱問題由系統錯誤引起。

 

該客戶經理又假冒客戶乙的簽名為客戶甲的另一筆貸款作擔保人,並利用這筆貸款清還客戶甲的信貸結欠,以掩飾之前的欺詐行為。在信貸批核及轉賬的過程中,後勤職員只簡單地與客戶經理澄清疑問。客戶經理的上司雖然亦有提出質疑,但卻輕易接納客戶經理的解釋,未有跟進事件。客戶甲就有問題的信貸結欠向客戶經理的上司查詢,最終揭發事件。

個案分析

幾乎所有挪用客戶資金的銀行職員都認為這只屬短期資金周轉,他們還可以不動聲色地將資金轉回客戶的戶口。 但是,銀行工作人員一旦挪用了資金,有可能觸犯法例,即使這些資金在曝光前已經償還,也無法推卸刑責。 在這案例中,客戶經理(代理人)使用虛假文件欺騙銀行(主事人),令銀行接納客戶甲的新貸款和提高信貸額的申請,更偽造指示將款項從客戶甲的賬戶中調走,有可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 條。客戶經理還有可能被控以多項罪名,包括盜竊(客戶甲的款項)、欺詐和使用虛假文書罪。

 

從客戶服務的角度來看,客戶經理為客戶提供個人化服務和擔當與銀行之間的橋樑故然是理想的做法。不過,當所有有問題甚至是可疑交易的核實/澄清均由同一名客戶經理負責時,便會削弱監察與制衡,讓心懷不軌的客戶經理有機可乘。

 

此外,管理人員應對潛在的貪污風險保持警惕,在懷疑有違規情況時作出全面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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