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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地視察期間受賄

CS1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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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工廠東主以「簇新」的生產設備作為抵押向銀行申請貸款。銀行指派一名高級信貸經理及一名信貸經理視察設於廣東的廠房。他倆在視察時卻發現有關設備相當陳舊。工廠東主於是向他們送贈名貴手錶,並要求兩名信貸經理提供協助。高級信貸經理接受了禮物並示意信貸經理收下禮物。他及後向銀行提交有利東主的報告。而信貸經理則在翌日向銀行匯報收受禮物的事情。

個案分析

個案中,高級信貸經理身為銀行(主事人)的僱員(代理人),未經銀行許可接受工廠東主的利益(手錶),作為隱瞞工廠設備陳舊和撰寫對東主有利的視察報告的報酬(與銀行的業務有關)。雖然有關利益在香港境外收取,但其他行為(例如向銀行提交對東主有利的報告)在香港發生,故高級信貸經理有可能因受賄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1) 條,工廠東主則有機會因行賄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2) 條。高級信貸經理亦可能觸犯《銀行業條例》。

 

雖然高級信貸經理是信貸經理的上司,但他卻無權批准後者接受利益。

 

不少銀行的企業客戶在內地或香港境外設有生產廠房或擁有其他資產。當銀行職員在評核貸款申請時,或需進行實地視察/ 探訪,過程中可能會遇到賄賂、餽贈、過度款待或提供服務等巨大誘惑。

 

指派同一單位的工作人員(尤其兩人昰上司下屬的關係)執行高貪污風險的工作容易出現問題。在個案中,信貸經理可能是由於其上司的壓力而沒有當場拒絕接受禮物,他亦可能繼而與上司同流合污。

 

基於文化差異,香港境外地區的客戶或會視提供餽贈/ 報酬以換取協助或優待的做法視為正當行為。銀行應清楚向其職員說明無須亦不應跟從有機會違法的當地文化。同時,銀行應建立獨立、可靠和保密的舉報渠道,以鼓勵員工舉報不當行為,亦應與員工及客戶(尤其是非本地客戶)保持良好溝通,向他們表明對貪污零容忍的立場,以及有關防止賄賂及接受利益/款待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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