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案研究
「標價」不可洩露
大衞畢業後於建築公司擔任初級工程師,因工作關係,他和分判商陳先生變得熟絡,而陳先生亦視大衞如老朋友,於週末及假期經常邀請大衞享用奢華晚宴及免費澳門旅遊,兩人關係極為融洽。
最近,大衞的公司即將就大嶼山一項數十億元的發展項目進行招標,陳先生對此甚感興趣。大衞負責收取標書報價文件,在截標前數天,陳先生以奢華的晚宴款待大衞,席間更向大衞提出一項建議。陳先生要求大衞窺探已提交標書的報價,並向他透露最低投標價,這樣他便可以更低的價格入標及中標。
陳先生知道大衞需要首期置業,並表示只要他中標,大衞即可獲得優厚酬勞。陳先生游說大衞說,他公司絕不遜於其他入標者,故此,這是一個雙嬴局面。大衞不想破壞他與陳先生的友好關係,同時自己需要首期置業,大衛應否答應陳先生的要求呢?他們的行為是否違法?會否對任何人構成傷害呢?
個案分析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如果大衛沒有得到僱主許可而接受利益(即陳先生提供的置業首期),誘使他協助陳先生中標,便有機會觸犯法例,同時,陳先生提供賄款給大衛亦可能違法。
此外,如大衛向陳先生洩露內部資料,大衛有可能會違反香港工程師學會守則,即作為工程師,不可洩露機密資料及須以公司最大利益作依歸。
貪污妨礙公平競爭,若分判商並不是按其能力經客觀評估而挑選,會令工程質素成疑,甚至危及公眾安全。為了維持專業道德及避免違法,大衛應拒絕陳先生的要求及向所屬公司或廉政公署舉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