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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利可圖的投標

CS0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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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唐是一家香港建築公司的高級項目經理。最近,他的公司正準備入標競投一項內地的建築項目,希望成為該項目計劃的主要分判商。阿唐的公司出價五億元人民幣,之後,阿唐便前往內地與招標的國有總承建商雅哥公司進行商討。雅哥的經理向阿唐表示,只要阿唐代公司將標價由五億元人民幣提高至五億五千萬元人民幣,合約便會批予阿唐的公司。該名經理解釋,提高的五千萬元人民幣將平均分給雅哥的執行董事、經理本人及阿唐,作為阿唐的掩口費。阿唐心知不妙,因他曾聽聞類似的誘賄事件,倘若投標者拒絕同流合污,誘賄者可能會以暴力威嚇使其就範。

 

如阿唐同意雅哥經理的要求,會否違反任何貪污法例?阿唐應如何處理?

個案分析

在外地開展業務時,應注意可能因為不同法規及文化在業務運作上所帶來的賄賂風險,公司亦應特別注意不同地區的法律及規則,以及有境外法律效力的海外反貪法例。

 

個案中,如阿唐同意雅哥經理的要求,提高投標價以獲得合約,阿唐、雅哥執行董事及經理便會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的反貪腐法。

 

如阿唐的賄賂行為有部分在香港發生,阿唐也可能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即在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的情況下,提供賄款予雅哥執行董事及經理作為誘因或報酬以獲得合約。

 

為防止違反法例及保護自己免被傷害,阿唐應向其公司報告及向當地執法機構求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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