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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行為在香港境內發生而利益來自境外公司也會受到檢控

CS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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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輝是一間建築公司的工程師,專責批核每次工程所需的電工器材及物料。阿輝快要結婚,但礙於經濟條件,未能安排一個體面的婚禮,其未婚妻對此甚為不滿。

 

阿輝的表弟永年在一間香港企業集團工作,最近被調派到在內地開設的電器開關生產工廠負責新產品的開發工作,需要兩地穿梭來往。為博公司賞識及爭取更多研究經費,永年於一次回港探親時向阿輝推銷一款新出品的電燈開關,希望他能用於其公司承包的一個香港大型私人住宅項目中,更表示會分期給阿輝5萬元回佣。阿輝欣然接受,永年於是從內地工廠帳目中撥出交際費2萬元交給阿輝作為部分回佣,並美其名是給阿輝的結婚賀禮。

 

阿輝還以為可利用這筆意外之財幫補結婚支出,怎料這批開關質量差劣,事件終於引起建築公司高層的懷疑,並轉交廉署調查。由於證據確鑿,阿輝在結婚前幾天被捕,經審判後被定罪,鋃鐺入獄。

 

個案分析

根據法律規定,無論利益是用直接或間接的方法送予當事人或與他有關的第三者,祇要有證據證明該利益是跟職務有關,即屬違法。永年雖然假借結婚賀禮之名提供利益予阿輝,但雙方都不能逃避法律制裁。

 

雖然向香港公司提供非法利益的是一間境外公司,但只要任何一部分的賄賂行為 (包括提供索取或收受賄賂) 在香港境內發生,則仍受《防止賄賂條例》所規管,廉署有權作出跟進。

 

同樣地,如果境外人士要求港商將賄款存進一個香港的銀行帳戶,因為賄賂行為的部分過程在香港境內發生,雙方亦會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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