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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賂尚未兌現已屬違法

CS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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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李先生透過顧問公司的安排,以公司名義向一間銀行申請2,700萬元定期貸款,並以自己的私人物業作抵押。顧問公司董事陳先生聲稱銀行經理私下要求貸款額的3%回佣作為向李先生批出貸款的報酬,陳先生並說可代為將回佣轉交銀行經理。李先生於是開出一張81萬元的期票予陳先生開設的一間公司,雙方更簽署了一份虛假的81萬元購貨合約作為掩飾。

 

 

在惡劣的經濟環境下,李先生無力償還貸款,用作抵押的物業價值亦急劇下降,銀行隨即全力追討欠款。李先生於是與銀行經理接觸,向他保證會兌現81萬元期票。銀行經理聞言感到莫名其妙,但他很快便意會到當中可能有人假借他的名義收取利益。他立即仔細查看所有相關文件,其後並向廉署舉報。

個案分析

李先生聽從陳先生的提議,開出81萬元的期票用作行賄。無論行賄的對象最終是否收取了該項利益,只要行賄者相信其所提供的利益是作為對方在業務上給予其方便的報酬,便已觸犯了《防止賄賂條例》的行賄罪。

 

 

由於陳先生並非負責批核貸款的銀行職員,他不是直接受賄,但他以欺詐手段藉詞騙取李先生81萬元,雖然收到未有兌現的期票,亦已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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