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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銀行內部披露內幕消息

CS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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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衡是某銀行的高級信貸主任,他正在處理一份海外投資公司的貸款申請,該投資公司正計劃大量收購本港某電訊公司的股份。家衡得悉銀行極有可能支持該計劃,並相信收購計劃公布後,該電訊公司的股價一定會大幅上揚。為了確立自己在銀行的地位,家衡致電給在股票投資部任職交易員的前上司婉文。

 

家衡向婉文透露該項收購計劃,並表示倘若在收購計劃公布前購入有關股票,必定會獲得豐厚利潤。於是,婉文為銀行大手買入該電訊公司的股票。當收購計劃公布後,合規主任質問婉文為何會預先購入電訊公司的股份。很明顯,這是因為有人通風報訊,向她提供內幕消息。

個案分析

家衡披露非公開及可影響股價的敏感資料,而婉文則因取得這些內幕資料而進行交易,兩人同樣可能觸犯了《證券及期貨條例》。由於銀行是根據有關內部消息而購買股票的,因此他們也可能令銀行承擔有關的法律責任。

 

家衡亦有可能違反銀行內部行為守則[1],就算婉文是同一間銀行的職員,家衡此舉仍屬於不當地將客戶資料洩露予第三者。

 

 

[1]根據金管局的《監管政策手冊CG-3》,每個授權機構(銀行)應制定自己的行為守則,當中列明對某些行為的最低要求,包括「在未得到客戶書面同意之前,員工不得向第三者透露客戶資料,除非披露其資料符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或法律准許或規定其須披露有關的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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