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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內幕消息作私人交易

CS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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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健是一家銀行的分行經理,在經濟衰退期間,因炒賣樓宇及股票而令他損失了近三分之二的財產,所以,他不放過任何「賺快錢」的機會以填補之前的財務損失。

 

文禮是一家發展迅速的機械公司董事,亦是銀行分行的主要客戶。某天下午,文禮找子健商討商業貸款申請的事宜。期間,他向子健透露,某著名科技上市公司正計劃與他的機械公司合併。

 

得悉文禮對公司的未來充滿信心以及有關科技上市公司的股價可能因此而上升後,子健便趁機計劃賺取一筆可觀的利潤。他隨即致電其股票經紀,並提前落盤買入大量該科技公司的股票,又通知他的弟弟這個消息。數天後,當合併計劃公布後,股價隨即大幅上升。子健立即將股份沽出,賺取豐厚利潤。

個案分析

子健因工作關係而獲得有關客戶併購計劃的敏感資料,繼而作出內幕交易,可能已觸犯了《證券及期貨條例》。他亦可能違反銀行的行為守則[1],因他在沒有相關人士同意下,向第三者洩露客戶資料及濫用這些消息以賺取利潤。子健因為工作關係而獲得的非公開資料,他不應直接或間接買賣有關公司在香港聯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1]根據金管局的《監管政策手冊CG-3》,每個授權機構(銀行)應制定自己的行為守則,當中列明對某些行為的最低要求,包括「員工如因工作關係取得任何上市公司的保密或會影響股價的消息,而有關消息是公眾人士和該公司的股東通常得不到的,則員工不得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或其他證券,亦不應向第三者披露這些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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