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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以獲得延期還款

CS1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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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企業客戶由於資金周轉不靈而未能如期償還一筆銀行貸款。該客戶多次要求高級銀行經理延遲還款日期,並承諾會回報對方。高級銀行經理答應要求,並在其職權範圍內批准該客戶延期還款;若超出其批核範圍,他則向銀行建議批准該客戶的延期申請,而銀行亦因此批准申請。客戶為答謝高級銀行經理,向他送贈現金、手錶和雪茄等名貴禮物。

個案分析

高級銀行經理身為銀行(主事人)的僱員(代理人),未經銀行許可收取利益,作為協助客戶獲批延期還款(與銀行的業務有關)的報酬,有機會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 條。客戶提供報酬答謝經理的協助,則有可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 條。

 

高級銀行經理亦可能違反《銀行業條例》,即禁止認可機構的任何員工為自己的個人利益,收取任何禮物、佣金、利益等,促致或盡力促致任何人獲得該機構的任何放款、貸款、財務擔保或信貸融通。

 

為提高工作效率,銀行往往會授予管理人員酌情權批核某個限額內的貸款申請,但貪污風險則會隨著管理人員的酌情權而增加;即酌情權越大,貪污風險便越高。

 

重組不良貸款是一個容易被忽略的貪污範疇,債務人為了應急,或會利誘銀行管理人員以取得有利的貸款條件,例如延期還款。

 

涉及貪污舞弊的借貸行為會增加不良貸款,影響銀行的業務和盈利。若客戶以行賄方式獲得信貸批核,反映出其業務已出現財政困難,加上該客戶缺乏誠信,拖欠還款的機會也相應增加。銀行就借貸個案進行內部覆檢,並設立嚴謹的監控及通報制度,能有效偵察不當行為和貪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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