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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賄及串同第三者以獲得按揭貸款申請的優待

CS1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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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物業發展商經常向一財務公司經理及其妻子提供奢華午膳和免費哥爾夫球旅遊。其後,物業發展商需申請貸款重建村屋,於是便要求經理協助他取得較高的貸款額,並承諾給予對方報酬。經理為達目的,賄賂一名與他相熟的測量師行估價員,要求他在估值報告中誇大抵押品的價值。物業估價員於是提交虛假的估值報告予財務公司。財務公司根據有關報告和經理的推薦批出貸款。物業發展商為掩飾貪污勾當,向經理的妻子支付佣金作報酬。

個案分析

根據《防止賄賂條例》第9條,任何代理人未經其主事人同意,索取或接受利益,從事與其主事人的事務或業務有關的行為作回報,即屬違法。而行賄者亦屬犯法。

 

本個案中,經理身為財務公司(主事人)的僱員(代理人),接受物業發展商提供的佣金(利益),作為推薦其貸款申請(與財務公司業務有關的作為)的報酬。根據《防止賄賂條例》,即使利益由其妻子代為接受,經理亦有可能被視作已收取利益。因此,他有機會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1) 條。物業發展商則有機會因為提供利益而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 條。

 

另一方面,經理向物業估價員(測量師行的代理人)提供賄賂,作為對方誇大抵押品價值的報酬,有機會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2) 條;而後者接受經理提供的利益則有可能違反該條例第9(1) 條。此外,他們分別向僱主遞交虛假,具誤導性的估值報告,同樣可能觸犯該條例第9(3)條。

 

經理亦可能觸犯《銀行業條例》。即禁止認可機構的任何員工為自己或自己的親屬的個人利益或益處,收取任何禮物,佣金等,促致或盡力促致任何人獲得該機構的任何放款、貸款、財務擔保或信貸融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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