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賄賂以獲得協助取得公共機構合約

CS0041 (Case 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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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名公共機構高級工程師獲派監督該機構興建的新總部大樓工程。在玻璃幕牆工程進行招標時,承辦商兼該高級工程師的好友表示對該工程項目甚有興趣。

 

就在正式發出招標通告前,承辦商突然向高級工程師提供一個備受追捧的高爾夫球會籍,作為協助他贏取合約的報酬;他更要求高級工程師篡改投標規定去切合其公司,以便取得合約。事實上,承辦商的標價較其他建築公司為高,而其安裝玻璃幕牆的技術亦不符合成本效益原則。

個案分析

該名高級工程師若濫用公職篡改投標規定,以換取利益(即高爾夫球會籍),即屬違反香港工程師學會的紀律守則。他未有履行職責維護僱主與客戶的利益,因為該承辦商不但未能向其機構提供最佳 服務,而且工程收費亦較高昂。

 

如該名高級工程師沒有事先獲得僱主許可而接受利益,便可能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5條。該條例禁止公職人員因協助他人取得公共機構的合約而收受非法利益。該名承辦商亦會因提供利益而觸犯《防止賄賂條例》第5條,會遭受檢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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